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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信息发布者:azhu0423
    2017-08-01 13:39:45   转载

    景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发〔2015〕103号)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及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白银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市政办发〔2016〕1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疏堵结合”为基本原则,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实现畜禽养殖业分区管理,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划定区域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重点区域保护与可操作性相兼顾原则。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相关要求进行划定。

    (一)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乡居民区、文化教育区及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区域。

    1、风景名胜及文物保护区:(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城景泰段,长城墙体两侧及其附属建筑周围5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延伸5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2)永泰古城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护城河外延为界属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外,东至东护城河外800米处,南至寿鹿山北坡角,西至大沙河,向北至古城尾墩属于建设控制地带;(3)五佛沿寺周边550范围内;(4)索桥古渡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550米范围内;(5)宽沟城周边500米范围内;(6)西番窑周边500米范围内。(7)大敦煌影视城城外500米范围内;(8)水沟湿地省级水利风景区500米范围内;(9)梧桐山周边500米范围内;(10)条山现代农业休闲观光园周边500米范围内;(11)景电水利风景区周边500米范围内;(12)老爷山周边500米范围内;(责任单位:县旅游局、县文物局。)

    2、自然保护区:(1)寿鹿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实验区为禁养区。(2)白墩子盐沼国家湿地公园区域范围内。(责任单位:县林业局。)(3)景泰黄河石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实验区。(责任单位:县黄河石林管委会。)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季节性河道:(1)红水镇、上沙沃镇、五佛乡、中泉乡、寺滩乡、正路镇等13个农村安全供水工程饮用水源地,井子川、英武水库等2个城区饮用水源地,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2)全县所有季节性河道范围内。(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4、城乡居民区:县城区域内和县城规划区。根据《甘肃省畜禽规模养殖防疫管理办法》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医疗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范围内。距离城镇居民人口集中区、村庄人口集中地周边500米范围内。(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交通要道:距离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其他交通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适养区范围。各乡(镇)政府应制定出台切实可行、务实管用的畜禽养殖适养区建设规划,并将适养区建设规划分解细化到各行政村及各村民小组范围,确保各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小区、户)能够正常搬迁。

    四、养殖规模界定

    根据《甘肃省畜禽规模养殖防疫管理办法》(甘农牧发〔2011〕319号)文件精神要求,对禁养区在以下养殖范围内的养殖场(小区)进行搬迁。

    1、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量10头以上;

    3、肉牛存栏量30头以上;

    4、羊存栏量100只以上;

    5、鸡存栏量1000只以上;

    6、其他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五、禁养区整治

    (一)宣传发动、深入排查(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召开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各乡镇、各部门要利用公告、宣传标语等方式,进行宣传发动,着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整治工作要求,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赢得群众的支持,鼓励畜禽养殖户自行处理。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成立排查工作小组,对辖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所进行拉网式详细调查摸底,摸清各畜禽的饲养人姓名、地点、场地面积、户籍情况、畜禽存栏、粪污治理设施、有无乱建及有无与所在村、组签订租赁协议、租金收缴等基本情况,并建立养殖基本信息档案及台账,分别报农牧局和环保局备案。 

    (二)全面清理、明显改善(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1日)。 

    由县农牧局牵头组织,各乡(镇)、林业、住建、交通、旅游、文物、黄河石林管委会等部门具体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开展限期关闭、搬迁、拆除、清理工作。 

    (三)总结检查、规范管理(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各乡(镇)要按照《景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神要求,完成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总结整治工作成果,强化长效管理,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县环保局、农牧局。各职能部门要沟通协调,强化联合审批,加强源头管理,确保养殖业规范化管理。

    六、适养区整治

    (一)强化治污能力建设。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开展适养区养殖场(小区、户)治理。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实现畜禽养殖粪便、尿液污水的资源化利用。适养区域所有养殖场(小区、户)要求采用干清粪、环保垫料等清洁生产方式,建有完备的粪便、尿液污水处理设施,采取粪污生物消纳等综合利用配套措施,病死畜禽要采取无害化处理。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必须实施雨污分流、新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对无法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户)必须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

    (二)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必须符合畜禽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求,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报县农牧局备案。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不得开工建设。对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综合利用尚未到位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要加大环境保护监测和监察执法力度。

    (三)强化常态长效管理。各乡(镇)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网格化”管理,加强畜禽养殖行为日常监管。禁养区内,要严防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引导退养农户调整种养结构,发展其他高效产业,努力夯实彻底断养基础。适养区内,各乡(镇)要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加快转变畜牧生产方式,引导适度规模养殖,推广标准化生态养殖,倡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畜禽养殖分区管理长效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环保、农牧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环保、农牧、督查、发改、财政、住建、水务、林业、文广、国土、公安、工商质监、旅游、城管执法、规划、文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依据“属地管理,条块联动”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农村宣传力度,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对县域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为推进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靠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景泰县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景政办发〔2016〕253号)等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县环保局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农牧局应具体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户)改进设施和工艺。县发改局、国土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审批管理。

    (四)坚持依法关停。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分类、分步、分阶段与县环保局、农牧局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有序指导养殖场(小区、户)转产、停养,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关闭搬迁工作。


    (五)严格考核评价。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整治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从2017年起,每季度末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备案。县政府将适时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畜禽养殖整治工作进度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及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乡(镇)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县纪委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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